企业房产税八个处理环节合规要点

企业房产税合规提醒:这八个处理环节,务必留心!

企业在房屋的自建、经营或出租等环节中,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有时容易对政策细节忽略或混淆。我们整理了以下常见误区,让您一次看懂,避免中招。

误区一:我公司注册地在杭州,但公司在绍兴有经营性房产,可按注册地缴纳房产税。

正解:应该在房产所在地的绍兴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误区二:单位自建或委托施工单位建设的房产,只要不投入使用,就无需缴纳房产税。

正解:需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误区三:我公司使用了其他单位的房产,没有支付租金,无需缴纳房产税。

正解:需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误区四:公司购入的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就不用缴纳房产税。

正解: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误区五:作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只要没有出售就无需要缴纳房产税。

正解:要分情况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误区六:我公司把闲置房产租给第三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免租期,对于免租这段时间,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正解:需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误区七:我公司与一家免税事业单位共同使用一栋办公楼,我公司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正解:需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误区八:我们是施工企业,施工期间搭建的临时性房屋无需要缴纳房产税。

正解:要分情况确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二十一条规定: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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